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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明军律师 李明军律师,毕业湖北大学,本科学历,现执业于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,曾执业于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。擅长交通事故、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、合同纠纷、房地产纠纷、婚姻家庭纠纷、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、刑事诉讼的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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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李明军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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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4206201110857669

执业机构: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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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文书

合同纠纷诉讼书

原告:XXX,性别,XXXX年XX月XX日出生,民族,职业,住XXXX市XX区XX街道XX号,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

被告:XXXXXXXXX有限公司,住所地XXXXX,实际经营地XXXX(邮编XXXXXX),注册号XXXXXXX,联系电话XXXXXXXXX、

法定代表人XXX,系公司董事长。

案由: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

诉讼请求:

1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XXXXX元及其自XXXX年XX月XX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,暂计至XXXX年XX月XX日为XXXXXXX元,以上合计XXXXXXXXX元;

2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事实与理由:

XXXX年XX月XX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的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。根据该合同的约定,被告应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,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;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,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,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。

XXXX年XX月XX日,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,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。XXXX年XX月XX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了《补充协议》,被告承诺在XXXX年XX月XX日前交付房屋。据此协议,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。

XXXX年XX月XX日,被告向原告发出了《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》。在该致歉信中,被告明确说明,“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》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”。直到XXXX年XX月XX日,被告方将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。

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,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。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。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,被告始终不支付。XXXX年XX月,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《律师函》,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。

综上所述,为维护合法权益,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,向贵院提起诉讼,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此致

XX人民法院

起诉人(签字):

XXXX年XX月XX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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