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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明军律师 李明军律师,毕业湖北大学,本科学历,现执业于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,曾执业于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。擅长交通事故、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、合同纠纷、房地产纠纷、婚姻家庭纠纷、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、刑事诉讼的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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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李明军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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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文书

交通事故赔偿诉状

民事诉状

原告王某,男,1967年8月6日出生,住天津市大港区兴盛里,系出租车司机。

被告侯某,男,住天津市大港区××镇××村。

第三人董某,男,住天津市津南区××镇××村。

案由: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

诉讼请求:

1、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共计29065元及车辆损失5000元。

2、判令第三人承担垫付责任。

事实与理由:

2001年3月9日,原告驾驶“夏利”牌小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,行至世纪大道交口时,与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驾驶的“金杯”牌客车相撞,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,因此,原告住院25天。

事故发生后,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××大队认定,被告无驾驶执照驾驶车辆,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无责任。经调解,原、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。经查,被告驾驶的车辆系从第三人处购买,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。

此致

天津市大港区人民院

具状人:王某

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

附:1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(复印件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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